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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5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設置具有排出坑內最高水量之排水設施,其主要排水機應備有預備機。
礦場負責人應經常測定坑內出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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