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坑內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礦場,礦場負責人應將下列事項詳訂於礦場安全守則:一、採掘方式。二、可能發生自然發火地區之處理事項。三、處理採掘跡應注意事項。四、直接或間接滅火時,應注意事項。五、善後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