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