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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礦場負責人為礦場安全上之緊急應變,必要時得命礦場作業人員進入,並暫時使用他人之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因前項情形致受損害時,礦業權者應給與相當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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