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礦場負責人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應速報主管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