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礦業權者應在礦場建立坑內、坑外通訊連繫及警報系統,並於適當地點設各種危險與緊急避難標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