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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礦場負責人對礦場所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器具、其他器材及爆炸物,應經檢驗合格,並依有關規定裝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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