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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區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應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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