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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區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不受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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