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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並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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