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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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