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及副產石油製品之石化工業,申報指定期間內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計畫;必要時,並得命其變更計畫。
前項業者應依所申報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
中央主管機關命其變更計畫者,業者應依變更後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