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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
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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