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如因特殊情況,致不足支應檢舉獎金者,得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