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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第六條核定土石採取之採取人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需要,須申請展延土石採取期限,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上級機關核准文件、土石流向管控計畫、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書件及同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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