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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採取區域經辦妥礦業用地者,向礦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原領礦業圖照批註增列土石項目;其批註增列土石之採取面積,應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採取地點如為私有土地,應取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其屬其他目的事業管理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應經該管理機關核准或許可。
礦業權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土石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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