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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於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核定,收回已撥付之款項並應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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