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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一、申請表。
二、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申請前項補助款,應另檢具該季每月及其前二個月之油品發油量單據。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以營業主體為申請單位,按各該得受補助之石油設施項目別,分別申請之。
第二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申請本條補助,如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前發生之費用,適用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第二項應檢具之油品發油量單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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