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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維護費用補助之金額,不得超過該設施基本配備之維護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S=(1-0.1Q)÷nS:補助比例。
Q: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S=(1-0.05Q)÷nS:補助比例。
Q: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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