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畫,並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