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生質燃料業者生產或輸入之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限售予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再生油品業者生產之再生油品,國內限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前二項銷售者,於新增特定對象時,均應檢具同意使用書或銷售契約書,載明該銷售對象對其油品成分、特性之瞭解程度及自行使用意願,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