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遵守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訂定之管理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