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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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