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