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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每座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
但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僅一人者,得設一處安全門;室內作業人數在八人以上者,每增加五人,應增設一處安全門。
前項安全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安全門應平均分配於建築物周圍。
二、每一作業人員至其最近之安全門,不得超過七‧五公尺,其作業地點至出口處,應通行無阻。
三、各安全門應分別通向屋外,禁止直接通至走廊或其他建築。
四、安全門之門寬不得少於一‧五公尺,門高不得低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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