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爆炸物製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廠外設施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但離國家古蹟建築物、特殊重要建築物、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壩址、油槽、氣槽、鐵路、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運動場、工廠、工地、礦場、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應保持二百公尺以上。前項安全距離,依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設有天然掩護體或設擋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減半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