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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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