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工程計畫。四、財務計畫。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