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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爆炸物管理法令之擬定(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事項。
(二)爆炸物製造、販賣業之設立許可、登記及廢止事項。
(三)爆炸物轉讓、出借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四)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五)爆炸物販賣業設置營業分處所、爆炸物之輸出入、寄存他人火藥庫、廢棄處理、火藥庫之設置核准、監督及管理事項。
(六)爆炸物配購及運輸之發證事項。
(七)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
(八)火藥庫之登記、發證及查核事項。
(九)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資格、發證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爆炸物之行政、管理及監督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
(二)設置火藥庫之會同勘查事項。
(三)爆炸物失竊或遺失之查處事項。
(四)爆炸物災害防救處理事項。
(五)爆炸物及其製造、販賣或使用工作場所與安全設施之監督檢查及採取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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