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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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