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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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