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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核准。
火藥庫興建完竣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登記證後,始得使用。
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設備、儲存量及儲存高度,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標準。
前項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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