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四、財務計畫。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