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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齡未逾五十五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學歷證明。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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