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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依安全檢查表實施每月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前項之安全檢查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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