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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申請基地位置、儲油(氣)槽、營業主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者,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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