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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於價購時應製作收據,載明價購石油之名稱、實際磅秤之價購數量、價購地點及時間,並交付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執行扣留石油價購,必要時,得請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協助辦理查估丈量、留樣或拍照存證、抽取、運輸並製作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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