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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地質調查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及原始地質資料,經整理、分類、電腦化處理後,匯入全國地質資料庫,並建立資料目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原始地質資料之鑽探岩心及標本,經篩選、處理後,貯存於適當場所,並建立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目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之目錄,適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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