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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二條所指原始地質資料包括野外地質調查、現地試驗、實驗室分析之紀錄資料或經整理可資為研判、分析之紀錄、圖表、影像、照片、鑽探岩心或標本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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