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