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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審議會機關代表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時,得另派員代理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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