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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地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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