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地下水補注區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