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公告日期、文號。二、變更原因。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二)變更前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四、地質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