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應納入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前項報告應包括內容如下:一、基地地質調查結果。(一)區域調查。(二)細部調查。(三)相關圖表及說明。二、基地地質安全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