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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結果報告應附圖說規範如下: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水系、地層、地質構造、坡地環境現況、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鑽探孔位及剖面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與地質剖面圖:應配合鑽探孔位繪製未固結地質材料及岩層之空間分布。
地質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地質剖面圖之比例尺應不小於地質圖之比例尺。
三、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及不連續面特性,並附岩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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