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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數值地形、地形或地質圖資判讀環境狀況及地質特性者,應依現地狀況查核判讀結果。
二、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分析之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面積逾○.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經專業技師研判之可能滑動面再加深至少五公尺,並配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量測,並視坡地穩定分析之需要進行土壤與岩石力學試驗。
三、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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