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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之補注水質及補注水量之影響。
二、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應符合下列基準:(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開發行為,山坡地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平地不得小於百分之六十。
非都市土地之土地開發行為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透水面積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二)都市土地之開發行為,以不小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但依其他法規規定應提供部分土地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其土地透水面積,以不小於法定空地面積扣除提供公共使用土地面積之剩餘面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未符合上述規定者,其不足之土地透水面積部分,應採取有效因應措施以補償之。
三、土地開發行為開發後之排放水及廢棄物,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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