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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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