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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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