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一頁